一、评价对象
全省高等职业学校当年有首届毕业生的专业。
二、评价方式
各学校开展自评后,我厅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。
三、评价依据及内容
1.《关于印发<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(专科)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湘教发〔2018〕39号)
2.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标准(试行)》(附件4-1)
四、评价结果及运用
评价结果分“合格”“基本合格”“不合格”三个等级。评价结果为“基本合格”的专业,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,整改期内暂停招生备案,整改后仍不达标,责令学校撤销该专业点;评价结果为“不合格”的专业,责令学校撤销该专业点。撤销的专业点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新设备案。
五、相关要求
各校须于10月25日前完成自评,并于10月26-27日,将《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自评表(附件4-2)、《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汇总表》(附件4-3)和相应佐证材料加盖公章后的PDF版电子稿上传至监测数据管理平台。
附件4-1 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标准(试行)
附件4-2 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办学水平合格性评价自评表
附件4-3 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汇总表